一、依照「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可區分:
(一)自益信託
委託人為自己利益所設立之信託,此時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他益信託
委託人為他人利益所設立之信託,此時委託人與受益人並非同一人。
二、按信託「設立之目的」可區分:
(一)私益信託
為自己或特定他人之利益為目的,所設立之信託,例如:投資信託。
(二)公益信託
為公共利益、增進社會福祉所成立,依照信託法六十九條規定:「公益信託者, 是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眾利益目的之信託」。
三、依「財產管理運用之情形」可區分:
(一)集團信託
接受相同信託目的之不特定多數人委託,運用管理一個團體的財產,再將收益依照個別受託財產比例分配予受益人之信託;例如:投資由銀行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
(二) 準集團信託
如果受益人或委託人為特定多數人之信託,就稱為準集團信託;例如:某家 企業員工組成之退休金或離職金信託。
(三)個別信託
接受個人委託,專替個別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四、照信託行為「是否以營業為目的」可區分:
(一)營業信託
受託人以營業為目的而接受之信託,稱為營業信託;泛指一般銀行之信託業者;另又稱為「商事信託,應以契約訂定,書面為之。
(二)非營業信託
受託人非以營業為目的,而接受之信託,稱為非營業信託;如一般自然人、 律師、會計師擔任受託人皆屬之;又稱為「民事信託」一般民事信託可口頭或書面訂定。
五、按照信託「發生之原因」可區分:
(一)法定信託
法院透過擬制或推定而成立之信託,又分為構成信託與推定信託兩種:
構成信託:又名擬制信託,此信託關係的成立,與當事人全然無關。而是 由法院對於刑事詐欺、脅迫或民事侵權行為取得他人財產所有權時,因法律規範或法院判決,擔任為被害人之受託人,而成立之信託。
推定信託:委託人意思不明時,法院依當事人之意思或某種事實推定而發生;例如: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可推定財產所有權人士為自己或其繼承人利益所設立,此信託關係仍有效益。
(二)意定信託
又稱為設立信託,信託關係是依照委託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契約信託:委託人以契約行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使其依照信託之本意為受益人之利益而管理、使用、處分信託財產。
遺囑信託:委託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委託予受託人,為受益人管理其信託財產;遺囑信託之效力自委託人死亡時發生。
宣言信託:委託人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對外宣言,以自己為受託人,自本身財產中提出之部分,為第三人之利益做管理與處分之信託;對外宣言為特 定目的及財產時,信託即已生效。
六、依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之財產性質」主要可以區分為四大類:
(一) 金錢信託
用金錢做為信託財產之信託行為,就屬金錢信託。
(二)有價證券信託
以有價證券做為信託財產之信託行為,即為有價證券信託;例如:股票、公債等。
(三)物權信託
動產或不動產做為信託財產之信託行為,即是物權信託;例如:建築物、土 地、車輛、機器設備等。
(四)其他權利信託
非屬以上三種型態之信託,即為其他權利信託,其他權利較常見的為:債權、 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