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智慧網logo             我們誠摯希望金融知識的啟蒙再次發芽茁壯




回到信託

如何選擇適合的受託人



1. 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為何?非屬信託業的自然人(如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或法人得否擔任信託的受託人? 

  1. 依信託業法規定,目前可申請經營信託業務者,除了專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外,僅開放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可以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2. 因此,信託公司、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以外的法人,或是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自然人,並不是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無法依信託業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 

  3. 為避免非信託業有以經營信託業為業的營業行為,卻規避信託業法的管理,所以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信託業不得受不特定多數人委託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的信託業務。 

  4. 非信託業者如果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會受到信託業法第48條刑罰的處罰。因此,非信託業受理擔任信託案件的受託人,應注意避免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的規定。 


2. 為什麼透過信託業辦理信託比較好? 

 

  1. 由於委託人的財產必須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因此,委託人必須高度信賴「受託人」。在我國辦理信託業務擔任受託人角色之行業,稱為「信託業」。 

  2. 信託業除同時受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相關規範之外,並需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及記帳。另外,信託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若信託業違反信託法或信託業法相關規範,將受罰鍰或刑責之處罰,因此,透過信託業辦理信託將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