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即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亦稱承保人。保險契約成立時,保險公司有請求保費的權利,並在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責賠償保險金予受益人之義務。
要保人:向保險人投保之人,也是繳交保險費者。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將:(1)本人或其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3)債務人;(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列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蒙受身體、生命或財物損失,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賠償請求保險金權利的人,可為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人或是「法定繼承人」。
(二)契約的主要內容
要保書:要保人申請投保保險商品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包括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受益人、要保事項、被保險人告知與聲明及簽章等。
保單條款:規定契約所包含承保事故範圍、不保事項、理賠給付及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條文。
批註:保險契約簽訂後,如經當事人同意,對原始資料進行變更,並黏貼於保險單上之文件,其效力高於原始之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