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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應注意事項


1. 保險可否撤銷? 

購買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身保險契約,可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撤銷生效後,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2. 忘記繳保費時的契約有效性 

若原保單屬年繳或半年繳者,保險公司催告到達翌日起30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單交付日期之翌日起3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則契約自寬限期間翌日起停止效力。寬限期過後,若仍需要該保險契約,可向保險公司辦理復效。 


3. 豁免保險費附約 

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若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如癌症),保險人得免繳後續保險費而保險契約仍繼續有效。通常保險公司條款會約定在何種狀況下(如發生失能、罹患重大疾病或是二至六級失能等情況),可以豁免保險費。


4. 永久失效 

保單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沒有辦理復效,契約即行終止。


5. 保單可否借錢? 

若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在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度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常見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類型為終身壽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或年金險)及投資型保險等商品,另投保意外險、醫療險及產險等商品一般無法申請保單貸款。


6. 保單解約 

保單解約後,保險公司會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管銷費用後給付解約金。


7. 理賠應注意事項 

保險事故發生時,建議消費者儘速與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及服務人員聯繫,並備齊申請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8. 申訴 

消費者若對保險業務員、保險事務處理有意見或不滿意,或認為各項保險金的給付未能確保其權益時,可向保險公司保戶服務中心提出意見申訴。保戶的意見及申訴 案件,可以透過電話、信函、網際網路、傳真或親赴服務中心辦理等方式提出。如果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服務或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疑義,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如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9. 沒錢繳保費 

請向所投保之保險業者申請辦理下列業務:

(1)自動墊繳保費。

要保人可以在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2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公司應以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得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2)縮小保單保額。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可以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該保險契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所應繳之保險費自然也隨保險金額降低而減少。

(3)減額繳清保險。

當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也就是原保險期間與條件不變,而以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申請變更為一次購買所能保障的保險金額,如此一來,不用繳保費,卻仍有享有保障。

(4)展期定期保險。

當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的定期保險。



10.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每一張保險商品都有除外責任,消費者應充分了解,避免投保後未獲理賠而產生糾紛。其項目的多寡與內容,皆明列於保險單條款中,投保前可請業務人員提供資訊。一般而言,保險約定的除外責任包 括: 


(1)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2)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3)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4)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