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FB
  • line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宣導資訊

防制金融詐騙-宣導資料    2009-02-25
95年11月1日實施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

95年11月1日實施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

金融機構為維護客戶權益,即時阻斷民眾受詐騙款項的流出,減少民眾損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核備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的「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將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表示,所謂「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就是聯合金融機構和警察機關,縮短對詐騙案件的處理時程,以即時阻斷民眾被詐騙款項被歹徒提領。簡單來說,當民眾發現自己遭詐騙時,可以就近到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告知櫃檯人員自己遭到詐騙,金融機構人員在確認民眾身分、匯款(轉帳)單據之後,就立即撥打警政署「165」防詐騙專線電話報案,警察機關將在2個小時內指派員警至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報案,並通知受款的金融機構,此時受款的金融機構就會對匯入金額,逕予圈存或止扣。金管會特別指出,被圈存或止扣的款項,將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的24小時內,無法提領或匯款。這段時間內,警察機關會繼續查詢此帳戶是否有必要列為警示帳戶,並再通知受款的金融機構,如果受款的金融機構在圈存或止扣後24小時,仍未接獲警察機關通知,受款的金融機構將會解除圈存或止扣,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及正常交易。

由於聯防機制作業程序的實施,涉及金融機構修改電腦程式、內部作業規範、員工教育訓練及對客戶宣導等配套措施,為能使這項機制能夠順利推動,故金管會接受銀行公會的建議,給予2個月的準備期間,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

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及其流程圖如附件。

相關附件
  • 95年11月1日實施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
  • 95年11月1日實施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
  • 瀏覽人次:16615人
  • 更新日期:2009-02-25